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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4民初4007號原告廣州海印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被告曾昇華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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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4民初4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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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昇華:

本院受理(2021)粵0104民初4007號原告廣州海印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被告曾昇華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你們)目前無法送達(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原告要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57051.11元及逾期利息(含正常利息、罰息、違約金等,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標準計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9月30日爲3297.71元);2、被告承擔本案律師費6457元;3、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你(你們)的答辯期、舉證期爲送達後的十五日內。本案定於2021年4月13日在本院(廣州市越秀區寺右北一街三巷一號)243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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