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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5民初26778號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李昌燦信用卡糾紛

(2020)粵0105民初26778號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李昌燦信用卡糾紛

(2020)粵0105民初26778號

(2020)粵0105民初26778號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李昌燦信用卡糾紛

李昌燦:

(住廣東省徐聞縣前山鎮外墩村308號):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訴被告李昌燦信用卡糾紛一案[案號:(2020)粵0105民初26778號],已經審理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特向你方送達(2020)粵0105民初26778號民事判決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本案的判決內容如下:

被告李昌燦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清償信用卡本金18749.51元、利息192.87元、違約金265.5元、手續費0元,以及支付從2020年4月1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違約金(按《領用合約》約定的標準計付)給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0元,由被告負擔。上述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將其應負擔的受理費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15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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