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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離婚率高的原因與對策

現代社會離婚率高的原因與對策

近日,清豐縣人民法院就近年來的離婚案件進行了統計。具體情況爲:2004年全年收受審結離婚案件爲312件,佔民商事案件總數的40.68%;2005年全年收受審結離婚案件267件,佔民商事案件總數43.70%;2006年全年收受審結離婚案件總數爲265件,佔民商事案件總數的40.03%。其中2004年、2005年、2006年1-6月份離婚案件數量爲106件、124件、152件。 一、 總體反映情況 離婚率居高不下,離婚案件逐年增加。說明一部分人的婚姻生活質量不盡如人意。家庭作爲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離婚就意味着家庭的解體,而家庭的解體則容易引起社會的不穩定。清豐法院經統計,分析離婚案件居高不下的背後原因,尋找降低離婚率,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突破口。 二、離婚案件的特徵: 一是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留守農村的居多。 二是原告以女性居多,女性起訴離婚的佔案件的59%,男性起訴的爲41%。 三是離婚事由簡單,離婚事由多爲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三、離婚案件背後的因素: 1、經濟體制的轉變引起婚姻觀念發生轉變。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體制的轉型,利益的分配製度變化。從而引起了人們觀念上的變化,也因此人們對婚姻的認識由原來的“老婆孩子熱炕頭”傳統小農觀念,轉變成了追求愛情真諦、感情做主的現代婚姻觀念,由於感情的不穩定,夫妻雙方一旦“感情不和、志趣各異”就容易離婚。 2、長期外出務工,感情聯繫少,導致婚姻破裂。 一些農村男女經人介紹或一見鍾情草率結婚。婚後爲了維繫生計一方外出打工,另外一方留守家中。由於長期兩地分居,一方在外見了世面,外面的花花世界惹得在外一方看花了眼;另一方則在家圍着鍋臺、農田、老人和孩子轉,雙方長期不溝通聯繫,造成了雙方在思想觀念上產生很大的分歧,感情起了變化,從而導致了離婚。 3、感情基礎脆弱,婚姻維繫時間短。 部分年輕男女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瞭解不夠,雙方還沒有真正建立感情基礎的情況下,草率結婚。婚後夫妻感情逐漸趨於平淡,雙方的缺點和不足暴露出來,隨着家務瑣事、孩子出生、經濟紛爭、性生活不和諧等因素的增加,日積月累產生矛盾,夫妻雙方不能妥善處理這些問題,最終通過離婚走出感情的沼澤,重新尋找各自的人生。 4、家庭暴力嚴重也是導致會議破裂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家庭中,大男子主義嚴重,丈夫認爲打罵自己的老婆、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婦女長期在家中受壓迫,隨着婦女的經濟獨立;婦女的社會地位的提高,妻子不再甘受壓迫,飽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婦女勇敢的站了出來,通過法律渠道解除自己不行的婚姻。 5、婚外情因素的介入,導致家庭的破裂。 在人們的物質生活得到極大的豐富和滿足同時,婚姻家庭觀念淡化的一些人,精神追求發生偏移,他們常常以尋找“真感情”爲名進行“包二奶”、紅杏出牆等不忠於的婚姻行爲。過錯方與通過婚姻“去舊迎新”;受害一方心灰意冷“長痛不如短痛”終於離婚。 6、還有喝酒、賭博以及雙方父母參與引起的家庭糾紛等因素引起的離婚。 通過離婚將一個不幸的婚姻終結、同牀異夢的夫妻分離,對於痛苦的雙方是件幸事、是一種解脫;但是家庭作爲社會的最小組成單元,夫妻的離異會牽扯到很多方面的因素,對社會的穩定和下一代的發展有着極大的影響。因此面對造成社會不安定的問題,筆者認爲社會各界應該採取積極方式來解決,減少不和諧因素的發生。 四、緩解離婚案件增多的對策 第一、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加大法制宣傳力度。 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法制宣傳,特別是《婚姻法》的宣傳教育,列入普法宣傳計劃,通過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使夫妻雙方在家庭中做到互敬互忠互愛,促使夫妻雙方共同爲創造一個和睦、幸福美滿的家而努力。 第二、大力發展縣域經濟,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就地轉移。筆者認爲,要建立市場導向、政府調控、保障有力、運行規範的農村勞動力就業新機制,不斷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新路子,使農村勞動力就地消化。使本地農民工能得到與在外地一樣的待遇,減少農民工的流動,避免留守婦女在家“獨坐空門”的現象。 第三、探索建立婚姻家庭關係調解組織,避免因一時感情衝動導致的婚姻解體。《婚姻登記條例》對結婚離婚更加人性化,個人有充分選擇的自由,手續簡便快捷,因而不可避免有一部分夫妻因爲偶爾激化的矛盾,而一時感情衝動去辦理了離婚手續。現代生活的快節奏不少的夫妻因雙方工作繁忙,導致溝通減少,相互之間心理有隔閡,又不願將這種隔閡向家人甚至朋友訴說,要維持雙方在外的形象;不願意去找單位、居民(村民)組織,認爲他們只能就事論事,解決不了雙方思想上的問題;更不願意去找所謂的"心理醫生"。相互形成"冷暴力",最終走向離婚。夫妻之間的隔閡完全可以通過組織對婚姻家庭問題方面的專家建立專門的調解機構,解答、疏通、協調婚姻家庭問題,減少離婚率,促進社會穩定。 第四、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正確把握離婚與否的標準。對夫妻間感情既要看其婚姻基礎又要看其發展狀況,要全面準確地分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程度,對確已破裂的婚姻關係依法解除,對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採取調解的方式促其和好,以減少離婚率的上升。 第五、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加大過錯方的賠償力度。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筆者認爲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加大對有過錯一方的處罰,如數額較小,對有過錯方發揮不了制裁作用,起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第六、在夫妻財產分割方面,應加強對無過錯方的保護。離婚案件的無過錯方一般在經濟和社會地位上均處於弱勢。根據現行《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侵害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一旦發現上述問題,應加大力度,正確適用少分或不分的辦法,不讓惡意離婚者在經濟上得到便宜。對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上述行爲而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的,法院應及時受理,在查證屬實的情況下,將相關財產重新分割並注意分割時對,有過錯者實行少分或不分的政策。同時,還要對這一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爲加大打擊的力度,從而,維護法院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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